四大举措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创新
来源:威海市信息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05-13 发布人:admin
日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白皮书(2019年)》,对当前我国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解读与分析,并提出了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创新发展的四大举措。
白皮书认为,面对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应坚持以融合需求为指引、以融合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增强融合支撑能力,全面强化融合要素保障,全力构建融合发展生态,持续完善融合市场环境,加快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迈向纵深。
第一,强化数据连接整合,提升融合支撑能力
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深度和高度依赖于大数据技术、信息基础设施以及数据安全保障等基础支撑的完善程度。要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网络及大数据安全保障是必要前提。
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大数据技术是融合发展的关键支撑和核心动力,近年来大数据技术体系持续完善、技术能力不断提升,但仍存在一些瓶颈和短板亟待突破。要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基础技术研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持续强化大数据基础研究,加快突破适应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需求的芯片、内存计算等关键软硬件技术。同时,继续强化大数据应用技术,以行业应用的实际需求为指引,集聚产学研多方资源,加强大数据分析、理解、预测、决策支持等大数据应用技术的研发攻关。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应用都离不开信息基础设施的支撑,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首先需建设完善融合发展所必需的各类基础设施。一是依托“宽带中国”行动加快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网络通信能力的持续优化促进数据传输速度的稳步提升。二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工业互联网的建设部署,提升实体经济各行业各领域数据采集范围与质量。三是着力推进云计算创新发展与应用,更好地满足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存储空间和算力支撑需求。四是加速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绿色集约的数据中心体系,为实体经济各领域大数据的存储及分析利用提供坚实支撑。
增强网络及大数据安全保障。随着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持续推进,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行业、各领域融合应用大数据的重要顾虑,加强安全保障是缓解企业顾虑、加深融合程度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完善网络空间日常巡检和风险预警机制,优化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从而全面增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另一方面,强化大数据安全保障,加强大数据安全保护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强化云计算、大数据基础软件系统漏洞挖掘与加固,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各领域融合应用大数据的安全保障。
第二,推动数据开放共享,优化融合要素保障
数据、人才、资金等都是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中重要的投入要素。但是当前,数据流通不畅、人才供给不足、资金投入不够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融合的深入推进。要更好地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入手,推动数据高效流通、提升人才供给水平、畅通资金投入渠道。
推动数据资源流通共享。长期以来,数据流通不畅制约着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突破数据流通阻碍成为促进融合纵深发展的关键。一方面要完善开放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数据开放技术规范及数据开放接口的建设实施规则,明确数据的开放范围;另一方面要鼓励多方协同推动数据流通共享,相关政府部门可探索将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后开放给企业,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可以联合建立大数据流通服务平台,凝聚多方力量,共同助力数据高效流通。
加快培育融合型人才。人才是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入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培育人才队伍、增强人才实力是根本。建议高校优化人才培养方式,加快完善大数据相关学科建设,积极采取跨校、跨院系、跨专业交叉培养等方式,着力培育数据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和兼具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引导企业踊跃参与人才培养工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合作,共同培育大数据应用创新型人才。组织在职人员进行大数据知识普及和应用技能培训,提升在职人员融合应用大数据技术的能力。
加强融合领域资金支持。对于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而言,资金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当前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的情形下,如何强化融合领域的资金投入成为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继续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强化专项资金支持,探索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大数据融合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另一方面,进一步畅通社会资本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行业组织等积极搭建产融对接平台,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多维度入手强化金融市场对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资金支持。
第三,促进数据深度应用,培育融合发展生态
随着大数据与实体经济广泛融合,应用场景愈加丰富,涉及主体类型和数量也随之增加,需加快构建大数据企业、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协同发展、互促共进的融合生态,持续深化大数据融合应用。
提高企业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能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将为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开辟新的途径。提高各领域大数据应用能力是关键,是促进大数据应用与产业转型深度契合的基础。要推动传统企业应用集成,鼓励掌握丰富数据、具备集成能力的生产企业向服务化转型,提供面向行业需求的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应用解决方案。要促进大数据应用能力共享,具备数据运营、开发、应用等专业能力的龙头企业可搭建大数据能力开发平台,开放共享大数据应用能力。
深化大中小企业应用协同。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涉及的企业规模不同,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不同,在融合中的作用也不同,需要加强大中小企业之间的统筹和协调,构建融通发展、集群创新的新格局。加强大中小企业融通,通过载体建设、技术合作、服务外包等,加强大数据龙头企业应用示范、标准输出、需求创造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构建优势产业集群,各地可充分发挥人才、地理、市场等优势,聚焦本地特色打造大数据应用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链布局,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大中小企业有效对接,推动集群内部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实体的作用。行业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供应商与用户之间,可以充分利用其特殊地位和性质,引导融合应用有序推进。开展有针对性的供需对接,聚焦供需失衡突出的领域开展融合需求收集,并通过召开对接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促进供需良性互动。促进大数据融合应用推广,结合相关试点示范成果和项目,举办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峰会、组织编写案例集,筛选较成熟的方案向行业推广。
第四,健全数据发展体系,构建融合市场环境
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应用爆发式增长,市场潜力巨大,未来需要基于包容审慎的治理思路,发展与改革并重,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为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创造包容有序市场环境。
破除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准入障碍。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范围不断拓展,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带来更多新兴主体的涌入,亟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加大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放宽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及时清理妨碍准入的不合理规定,确保各类主体公平进入。改善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项目审批流程,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特别是对融合发展较快、融合创新活跃的领域,可简化审批流程及要求。
优化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治理制度。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带来诸多跨区域、跨领域业务,对现行治理制度带来挑战,有必要优化现有治理制度,适应新业务的发展需求,在促进数据充分流通,鼓励融合充分发展的同时保障数据安全。一是弥补法律空白,加快完善大数据领域法律法规,尽快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工作,增强数据流通的规范性、安全性。二是积极推动出台电信和互联网网络数据管理政策和安全标准,强化数据全链条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对大数据平台企业的监管,监管重点从非违法个案评估转到数据管理制度和算法规则上,确保平台企业数据管理合法合规。